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三种不同的情况区别,分别申报流程,其中邮寄申报目前只适用于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的情况,以个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为例,具体的流程如下:
第一、申报无征税、补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务服务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表。
2、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4、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5、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第二、申报退税、抵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给主管税务单位。
4、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作退税或抵税处理,纳税人执税务机关退回申报表备查或下期抵税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