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约定,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方式,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方式中,还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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