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上述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身份权,它是法定和天然的权利,并不会因男女离婚而消失或改变,即便夫妻离婚,对子女的亲权依然存在。第二,探望权的实现方式,有赖于与另一方的配合,这种配合并非是情分,而是法定义务。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摆布自己的子女,可“挟天子以令诸侯”或以自己个人情感决定是否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如果负有配合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权诉讼,最终由法院进行干预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也并不仅限于离婚夫妻,基于亲情和公序良俗,还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或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定期探望,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谐相处,共同关心和呵护孩子的未来和成长。
拓展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谐相处,共同关心和呵护孩子的未来和成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