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与探视权是同一概念,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只能要求配合,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与探望权有什么区别
1、探视权与探望权一般来说,无区别,即探视权就是探望权,叫法不同而已。探望权是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形成的,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1、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2、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拓展延伸
探视权与探望权在子女抚养权上的差异: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探视权和探望权在子女抚养权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方面。探视权是指非监护人与子女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权利,通常由法院或协议确定。而探望权则是指监护人与子女进行非面对面接触的权利,例如通过电话、信件或视频通话。这两种权利在子女抚养权上有着不同的限制。探视权可能受到时间、地点和监护人的监督等限制,以确保子女的安全和福祉。而探望权则可能受到监护人的限制,例如限制通讯频率或方式。因此,虽然探视权和探望权都与子女抚养权有关,但在行使和限制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探视权与探望权在法律上虽然叫法不同,但实质上并无区别。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则有义务配合。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然而,探视权不能以强制方式执行,最高院明确表示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进行强制。对于拒不配合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其予以配合,无法以强行送孩子等方式执行。探视权和探望权在行使和限制方面存在差异,以确保子女的安全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