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会撤销缓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缓刑期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缓刑。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认为犯罪人拒不认罪,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不适宜再宣告缓刑的。
一、撤销缓刑必要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缓刑的必要条件:
1、再犯新罪。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罪实行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服法,没有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遗漏罪和原判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
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多长时间
依照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得在一年以下。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应实行社区矫正。若未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且未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与禁止令,待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