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债权的性质与特征

2023-10-03 来源:赴品旅游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一、债权转让是相对无因的行为吗

债权转让是相对无因的行为。原因的有效性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债权转让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利益。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由当事人按照约定排除。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转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债权关系的行为。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步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和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