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3、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