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二、目前著作权出资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著作权价值实现途径。著作权的作价应采取“协议作价”与“评估作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一,对于数额不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可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既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也不大;其二,对于数额较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必须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具体的数额确定标准可以由国家有关的部门来指定。著作权价值未达到一定标准,但股东愿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也可以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
2、著作权的转移方式。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移转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即可,不以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为必要。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备案登记制度,但属于自愿程序,法律不作强制。对归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已公开作品,诸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同样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价出资。
3、非专利技术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具备非货币资产的特殊属性,能够成为股东的出资,但却具有价值不稳定性。一旦其先进性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减弱,保密性受到破坏,非专利技术价值也随之而减损;经营主体情况的变化和营业状况的兴衰也直接影响着其价值的高低;非专利技术的价值面临着一旦保密性失去而灭失的风险。这表明非专利技术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公司资本价值的不稳定就越严重。
4、非专利技术同样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的转移。其实质条件上与专利技术是类似的,区别在于非专利技术没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未取得专利权或不受专利法保护。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要求和规则均适用非专利技术的出资。由于这种技术在权益占有和权益维护方面的困难,在技术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高,虽然公司法规定其成为法定出资形式之一,在公司出资实务中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