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作为公司股东,并不知道公司在做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如果股东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