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明确的收税标准。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并不是说禁止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只是要求个人收款码和商户收款码,区分开来使用,并对个人收款码的使用进行规范,并非“一刀切”禁止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当然,如果收款码要进行商业用途的话,还是需要申请商家专用收税。事实上,小商贩在面对收款码经营性质转变时,也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如果明显从事经营活动,只需按照收款助手的要求进行升级就可以了。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尚未给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