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6、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3、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2、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3、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4、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