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措施,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优先得到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拓展延伸
高速公路拆迁房屋补偿政策调整
高速公路拆迁房屋补偿政策调整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的必要举措。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政策调整将充分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变动、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同时,也将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政策调整将为拆迁居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补偿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高速公路拆迁房屋补偿政策调整,旨在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政策将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和居民生活成本,确保补偿与实际损失相符。同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最大化公共利益。这一调整将为拆迁居民提供稳定可靠的补偿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