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榨劳动者以降低成本的非全日制用工是非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合同,违反者将受到行政处理处罚。
法律分析
任何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压榨劳动者以降低劳动成本牟取利润都是非法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已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该案中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方式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方式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的合同签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符合劳动法关于用工形式、工时、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方式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性,从而给员工权益保护带来风险。因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维护劳动者权益,法律途径是不可或缺的。非全日制用工压榨劳动者降低成本,违反劳动法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劳动法,签订符合规定的合同,确保员工权益。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方式必须合法,保障员工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