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为了更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具体搜索了有关山东省人社部门有关死亡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毕竟这是一个政策很强的问题,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随意回答,这是回答任何问题最基本的准则。
山东省凡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死亡待遇全部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由社保基金来支付。具体范围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等。但由于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其标准差异也比较大,就是在山东省内的规定也是不完全一样的。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或者是退休职工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是救济费。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非因工死亡或是生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标准按照地区进行分类计发,分别为一类地区每月460元,二类地区每月410元,三类地区每月360元等。
退休职工死亡以后,需要及时向当地社保部门报告,从死亡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及时报告当地社保部门,多领的基本养老金要从今后的死亡待遇中扣除。向社保部门报告以后,家属可以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区或是村社出具的与死者关系、或者由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证明等,到领取养老金的社保部门进行申请。除了领取死亡待遇以外,如果死者生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没有使用完的部分,都可以依法由家属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家属。
综上所述,山东省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三方面的死亡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1000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三是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有四大部分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养老保险,我们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形成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里的钱数每年还会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里的钱,个人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只能等待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支取一份,直至领完为止。
如果领取完毕了,国家会补助等额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我们的退休待遇不降低。
如果没有领取完毕,参保人去世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有继承人继承。
②丧葬补助费。
一般又称丧葬费,是用于按照去世人员使用。最初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是相当于企业职工的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这时间的推移,一些地方又出现了新的规定。按照鲁劳社200353号文件,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1000元包干使用。不过现在上海、天津等一些地区使用的仍然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③一次性救济费。
一次性救济费的说法,实际上是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按照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去世参保职工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不过,山东省的有关名称一直是一次性救济费。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救济费标准是根据供养亲属数量不同,发放6~12个月的本人工资。山东省在鲁劳发1993年34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发放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达到了6260.42元和6132.75元,因此相应的救济费标准还是不低的。
目前,全国各地的标准是不相同的。最近几年,不少地区都出台完善了有关丧葬抚恤政策。2020年福建省出台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遗属抚恤金只有5倍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2019年贵州省出台的三档补助费标准是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个月为标准,抚恤金是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浙江省2013年标准是,丧葬补助金4000元,抚恤金按缴费年限1~15年是1万元,超过15年每满一年多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的丧葬费,20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抚恤金;上海市是两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张补助费,6~12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2010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④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目前,全国实行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去并不多,只有甘肃、上海、山东等少数地区。很多地区已经并入了低保制度。
供养亲属,一般以退休职工退休费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本人没有养老金或者其他工资收入等稳定待遇。目前上海市的标准是570元每月,山东省2018年就有关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升,分为530元、480元和430元三大类,比以前提升了70元。
这就是有关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社保待遇情况,相应的待遇都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大家还是放心好了。
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为1000元定额,一次性抚恤金在山东省统称为“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此外山东省还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哪?
一、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的规定,丧葬费为每人1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属于定额补助,在全国范围内偏低,大多数省份的丧葬补助费在2000元--3000元之间,也有部分省市的丧葬补助费为去世前一个月本人养老金。
二、一次性救济费
一次性救济费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执行的是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领取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全国统一,执行的是组通字〔2014〕33号文件,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山东省201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593元,月平均工资为6232.75元。2020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申领一次性救济费62327.5元,这个数额在全国范围内居中。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根据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分为三类:460元、410元、36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提高30%。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领?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办理方式相对简单,可以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或亲属办理,原企业可以通过登录社保系统网站在网上提交办理,亲属则需要去社保局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主要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①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③通过共享数据查询不到死亡日期的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社保局受理后会在15--20日之内将资金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
山东省这种简洁高效的办理、受理方式应该称赞,希望更多的省市能够采取类似的方式。
综上所述,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享受的死亡待遇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部分,不同于多数省份只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部分。此外,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也可以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均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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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今年山东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和救济费两项可以拿到7.1万元左右。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不仅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同时,如果满足条件,还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个人账户余额退还。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如下: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按照2019年山东省月平均工资7007元计算的话,2020年度救济费标准是70070元,这个在全国是比较高的水平了。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其亲属均可以按规定领取。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地区分为三个标准,一类标准每月530元,二类标准每月480元,三类标准每月430元。
如果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可以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退休人员遗属为孤寡一人的,也可以再提高10%。
但不是直系亲属都可以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而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退休人员供给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按企业所在地对应的标准享受: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5)企业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如果符合以上2条的,也是可以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个人账户余额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如果个人账户里的钱没有领完,其账户里剩余的钱将会全额退还遗属。
我们知道,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钱都是按照办理退休时候的年龄确定发放月数的,通常50岁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发放月数是16年3个月;55岁退休的,发放月数是14年2个月;60岁退休的,发放月数是11年7个月。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发放月数内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钱肯定会有结余,遗属就可以凭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资金退还。当然,如果达到或者超过规定发放月数的,说明个人账户里已经没有钱,也就不存在退还了。
山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的,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金三项补助。
另外,人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会充公。
其他省份朋友遇到类似问题的,请及时咨询所在地人社局,因为各地标准有差异。
下面我们看看山东企业职工的相关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他们的标准比这个高。
一、丧葬费:1000元
定额的,就这么多。
二、抚恤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月工资)。
在职人员,如果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抚恤金需要进行折算,折算公示为:抚恤金=缴费年限/15*10个月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
三、供养亲属生活补助:按地区分类,分别为
530、
480、430元。
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遇到这种问题的,请及时到当地人社局咨询,提交资料,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一只在国外,记得我一个亲属去世时(九四年,他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最高职务德州地区人民医院工会主席)报消了所有医药住院费用,丧葬费用实报一半(医院工会全面处理负责办理的)因为是老家是农村离德州一百多公里,医院全面接送有关亲属来往,最后送老家埋葬。#16636;发现三个月的工资。对遗孀每月一百二十元的生活费用。房子归子女或遗霜居住(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当时刚刚开始房改,97年后全权买下,当时市场价在30万左右,买的时候花了不到十万。现在价格在二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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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舅舅就是山东省日照市的一个企业的退休工人,今年八十多岁了,七月份去世的。
我大表哥说的丧葬费只给了一千块钱,抚恤金给了十个月的工资,总共也就5万多块钱,办丧事一个花了3万多块钱,还剩下2万块钱给了我舅妈。因为我舅妈没有退休工资,老伴去世了,她就失去了生活来源,现在给我舅妈一个月400多块钱的遗属费。
我还有一个大爷也是今年去世的,他去世前好像是财政局的一个科员,退休工资8千多,去世后丧葬费是4千块钱,抚恤金是20个月的工资,我大娘一下子拿到大将近20万元钱,她用5万块钱给我大爷买了一块墓地,剩下的除去丧葬费用,都给了儿子让孙子上大学用。
真是没有想到,工人和公务员连抚恤金都相差那么大。
不用看也不用讨论反正是比事业退休人员少好多,能有一半就不错了。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的社保待遇,都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比如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的地区还发放供养亲属生活补助等。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目前,全国各地对这两项费用制定了不同的支付标准,那么,山东省的支付标准又是怎样的?一关于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用于安葬去世人员使用。目前,山东省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是1000元包干,它的发放标准执行的是鲁劳社2003年53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死亡抚恤金
目前,山东省的社保文件里,还在沿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老叫法“一次性救助费”。本人觉得还是遵从《社会保险法》的名称叫做“抚恤金”更好。
目前,对于“一次性救助费”发放标准,山东省执行的是鲁劳社1993年343号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标准是10个月的全省上一个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从全国范围看,山东省发放标准在中游以上。
山东省统计局发布《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07.40元/月;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440元/月。
三此外,山东省还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什么是供养亲?一般以退休职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本人没有养老金或者其他工资收入等稳定稳定待遇。
山东省是全国尚存的几个发放供养亲属生活补助的省份之一,目前执行的是鲁人社发2018年56号的发放标准,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三类:分别是530元/480元/430元;
次外,对特殊人群还适当提高了补助标准。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个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在补助基础上提高30%
领取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资格审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条件要遵从民政部
(1989)优字19号文件的规定。
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