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两级以上才有补贴,需要评级才知道能否拿到国家补贴。二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五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3)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六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七级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八级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