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现阶段还没有规定遗产税。
您所说的继承税20%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中,对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下,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个人所得税税收,如何征税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
具体征收办法为: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其转让继承房屋的收入减除原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_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