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火葬地区不得擅自土葬(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给直系亲属八个月前缴纳工资;退休人员死亡给直系亲属八个月前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支付,不支付直系亲属。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供养直系亲属1-3人(含3人)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支付,但首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纳的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着死亡前单位所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同步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