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何量刑处罚
1、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逃逸具体是指:
①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②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③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④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⑤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⑥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