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如何取证?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录音取证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
(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
(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2、录像取证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但以上并非最佳的取证方式,受害人其实可以关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场合存在此类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提取该类证据,将对受害人非常有利。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
4、人证被他人性骚扰,可找到目击者为自己作证。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为了防止伪证,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不愿作证。由于性骚扰的行为隐蔽,很难有人发现,所以被害人很多是吃哑巴亏。
5、综合取证综合取证指的是综合运用以上方法及其他可以证明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的取证方法实施取证。但是各类取证方法的实施的前提都是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害人的取证手段本身涉嫌违法,则取证内容无论如何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也很难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而违法者也将因此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严惩。
6、取证时机错失后的处理取证的最佳时机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并非在任何时候,受害人都有对性骚扰行为取证的充分准备。此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况,不要轻易打草惊蛇,可以采用和行为人单独沟通此事并同时录音的方法确认证据。当然谈话地点既要保证安全,同时环境又不能影响正常取证的场合,取证技巧同上。此外,对女性性骚扰法律上惩罚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