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一般要经历获取受害者身份信息、更改顶替者户籍信息、获取受害者的档案、拦截受害者录取通知书等多个环节。这其中,核心在于伪造或变造顶替者身份信息,属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明显违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往往还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滥权渎职、招收学生的徇私舞弊等。
关于滥权渎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行贿受贿,刑法第八章也作出一系列规定。
关于招生学生的徇私舞弊,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如何赔偿受害者,社会公众同样高度关切。
从以往案例来看,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常常会遇到受害者自身损失难以量化的问题,导致相关案件的审理显得曲折复杂。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当前针对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国家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一些专家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侵害。有关部门应完善制度规定,冒名顶替一经查实,对受害者给予相应救济。
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必须迅速查明真相,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给社会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