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有档案罪的主旨是: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构成犯罪,侵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窃取行为可以是抢夺或秘密取走,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罪名。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要有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窃取国有档案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同时违反档案法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
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窃取国有档案罪的量刑处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抢夺国有档案的事情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认定标准立案侦查。
本罪的客观表现上面分为公开抢夺和暗中窃取,其侵犯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构成这种犯罪的,法院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不重的话,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结语
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抢夺和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故意的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若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节严重,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案情轻重,法院可能判处拘役或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