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开了发票不付款。我们可以先找到需方的业务员进行协调,这是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
2.开了发票不付款,找相关的业务员不好用,我们就可以找到负责该笔业务的科长进行协调。
3.开了发票不付款,如果业务员和科长都找了,还是不管用,我们需要找这笔业务的分管副总来协调解决。
4.开了发票不付款,我们找了业务员,科长,分管副总依然不能解决,我们只有找出想当初供需方的合同。
5.在合同中找到相关的付款的约定,我们拿着约定到需方公司去一趟,看看需方的公司怎么说。
6.开了发票,最后需方公司耍无赖,就是不付款,我们就可以利用合同中的有利条款和送货凭证,找到律师进行起诉解决,法律是公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