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一、监理竣工预验收程序
监理的竣工工程进行预验收的程序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最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