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条件和效力认定问题。仲裁条件包括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仲裁和纠纷是否符合仲裁法规定。效力认定问题包括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以及确认合同效力后承包费是否增加等。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仲裁条件,以及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必须满足可以提起仲裁的条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包括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以及确认合同效力后承包费是否增加等。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能否提起仲裁,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如果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出现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那么就可以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下条件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提起仲裁: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如下: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拓展延伸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吗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有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个人认为,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结语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必须满足可以提起仲裁的条件。仲裁机构将根据合同中是否约定仲裁以及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受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但发包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除外。如果确认合同效力后承包费增加,可视情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