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结婚登记,根据1994年前和后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关系分配。如果结婚证丢失,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作为婚姻关系证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1、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确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依照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没有特殊约定,一般会按共有关系进行分配处理。
3、如果结婚证丢失或没有在手中,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原告可携带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