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两家子公司之间如果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并且理论上不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