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村民外出务工,承包土地多年不耕种,还能获得征地补偿费吗

2023-09-29 来源:赴品旅游

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制尝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1)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可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但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配实践中有

(1)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2)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3)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等等。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可他的户口没有迁出,他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与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解除,所以应参加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决定应合法且应遵循上述原则。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