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中确定利息的方法:
1、贷款合同关系中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