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主张支付利息的情形
(1)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事先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之后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支付借期利息,例如2016年8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50万元,约定2017年8月1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李某在2016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此时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李某拒绝支付,张某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在约定民间借贷利率时,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要超过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无效。借款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率。
2、可以主张支付利率的情形
(1)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利率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事先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尽管超出36%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在36%以内的利息应当依法得到支持。例如王某向张某借了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2%,借款期限为一年,在还款期限到后,张某请求王某支付到期本息共71万元,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要求王某支付到期利息18万元。
(2)借贷双方事先未约定逾期利率尽管借贷双方事先未约定借款利率,但这不影响出借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例如王某与张某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在还款期限到后经催讨仍不还款,王某可以主张张某返还借款及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
对于借贷利息的认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主要需要区分四对关系:一是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二是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是违约金与逾期利率;四是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
1、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生效,属实践合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贷款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立下收到借款的凭据,并保留。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一定要记得在转帐汇款单备注栏写明:某某(人)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要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收取利息的约定且明确,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需明白,此处指的是借期内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内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也没有收取借期利息的权利。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除外。
2、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
基于以上分析,借期利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是在借款期届满后,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借款人未就所借款项予以清偿而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首先要区分借款合同双方是否已就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期利率或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时止,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为罚息标准;没有约定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的,则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止,最高不能超过四倍,此为基准利率标准。
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
3、违约金与逾期利率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得超出四倍利率。
4、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
还款期限:还款是指本金(借款)的返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