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撤销婚姻范围:
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申请撤销婚姻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一、请问胁迫结婚犯法吗如果是犯法的话判多久
胁迫结婚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判刑。但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