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一、案例分析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如果是非不分,最终可能害人害己。曾某就是因为义气,酒后不问是非就鲁莽地帮助朋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持械威胁、辱骂他人,最终食了恶果,锒铛入狱。海伦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刘某妻子李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1日10时许,曾某与刘某、李某在一起喝酒,席间李某因与刘某夫妻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用刀将自己的手腕割伤。9月22日凌晨1时许,曾某上身赤裸着陪同刘某和李某来到某医院治疗,医生张某接诊时告知需挂号,曾某以为张某未能快速给李某腕部进行缝合手术,便对张某进行辱骂,后又持尖刀欲扎张某,被医院保安制止,曾某又对保安进行辱骂和威胁,曾某后被刘某拽住而离开。而后,某医院领导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菜酒后在公共场所持械威胁、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侮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