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