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的进项税可以作为对应销项税的抵扣依据。
在中国,团体意外险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属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应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服务时,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因此,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的进项税可以作为对应销项税的抵扣依据。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操作,如开具和保管相关的发票和票据,以及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
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应税货物: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货物,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2、购买应税劳务:纳税人购买的应税劳务,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劳务;
3、购买不动产:纳税人购买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可以抵扣其内含的增值税;
4、购买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纳税人购买的不征税货物或劳务,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不征税货物或劳务是指按照增值税法规定,不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
综上所述,进项税抵扣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且必须有发票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