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交了定金就是不可以退还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先支付一部分费用给另一方,为了给债务履行做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决定,当时最高不能超过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超出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益。预付的定金当事人双方要签订合同,达成约定,规定支付的日期和具体金额,合同存在时,定金有效,合同不存在,定金无效。收到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要支付双倍定金给债务人。
但是如果存在另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形,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退还定金:
1、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也就是客观原因,例如一些灾难导致房子无法完工等等。
4、收受方具有欺瞒的情况,不仅要返还定金,还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双方协商一致,收受定金的一方同意退还定金的。
6、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拓展资料: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