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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毁坏财物的如何处理

2023-11-15 来源:赴品旅游

盗窃后毁坏财物的处理原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实施盗窃后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电动车不构成累犯,应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一定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原则。

法律分析

一、盗窃后毁坏财物的如何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电动车是否构成累犯?

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

十四到十八岁的人实施盗窃的,因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偷一辆电动车的行为不会被判处刑罚,但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按照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用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原则。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后毁坏财物的处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盗窃行为造成财物损毁的,将从重处罚,并可与其他犯罪构成数罪并罚。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电动车的情况,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构成累犯。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一定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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