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的处理方法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如果情节较重的,将会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的公职人员出现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情况的,又或者是经过批准但却领取兼职报酬的,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会受到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罚。公务员兼职的行为,既是违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