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内容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重点解决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在现执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长公通〔2014〕14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以下三个方面的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凡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当地落户。
2.全面放宽内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落户条件。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派出所落公共集体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在当地城镇地
区落户。投资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均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3.全面落实长株潭三市间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户籍在株洲、湘潭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在长株潭三市中的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市辖区落户。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以随迁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