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与取保候审性质不同,侦查羁押期限从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羁押时间不计入取保候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的羁押可折抵刑期。
法律分析
不算。
1、羁押与取保候审是不同的性质。
2、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3、羁押时间不能计算在取保候审的时间之内。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拓展延伸
羁押时间对取保候审的影响及法律规定
羁押时间对取保候审的影响及法律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或监禁的时间。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羁押时间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羁押时间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成功,法院会综合考虑羁押时间来评估风险和是否释放。其次,羁押时间的延长可能会对被羁押人的心理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此外,法律规定了羁押时间的上限,超过上限则需要特殊程序才能继续羁押。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了解羁押时间的法律规定和对取保候审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羁押时间对取保候审产生重要影响,法律规定了羁押时间的计算方式和上限。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羁押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申请结果,同时延长的羁押时间可能对被羁押人造成心理和生活上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处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羁押时间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