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处理: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以债务人尚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二、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反担保要符合下列条件: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三、反担保怎么写?反担保是第三人保证自己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即第三人在提供本担保后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反担保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需要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本担保,其次第三人与债务人成立反担保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包括反担保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或交付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