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学生打架受伤责任如何进行划分
1、学生打架,一般是由打架者的学生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