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的确认与赔偿是根据工伤人员经治疗后在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病灶和体征。确认需医学上有必然联系。工伤复发确认可咨询医疗专家,争议时可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
法律分析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与第一次遭受工伤一样,在工伤复发的时候也是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在确认产生的伤情确是由于之前的工伤导致的,那么才说是工伤复发鉴定与工伤复发赔偿等内容。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结语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在伤病情稳定后,再次在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原工伤有关的病灶和体征。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联系才能确认。对于明确系工伤复发或能排除工伤复发的情况,可简化程序,不需要再进行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还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意见,本案中谢*锋的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及安装辅助器具等。而至于工伤复发的认定需要结合复发之前的病历,判断关联性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