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延退改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了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小步调整。即改革不会“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每年延迟几个月或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用较小的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改革前期,临近退休的人,只会延迟1个月或几个月,不会出现一下子晚退休几年的情况,对个人工作、生活的影响不会太大。对于年轻一些的劳动者,延迟的月数会逐步递增,但距离退休的时间较长,是10年、20年后的事情,那时候的社会环境、生活水平和人们的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都会发生很多变化,个人会有比较多的时间来调整和适应。
第二个原则是弹性实施。即改革不搞“一刀切”,不是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要体现一定的弹性,增加个人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空间。这也是改革的重要特点。
客观地讲,不论是从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岗位的就业稳定性和工作强度看,还是从个人身体状况、家庭需求和价值追求看,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产生的诉求各不相同,有的希望多工作,有的希望早退休。延迟退休改革,应充分考虑这种多元化需求。
在统一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以及历史沿革等情况,增加弹性因素,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提前退休的具体时间,充分体现改革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第三个原则是分类推进。即改革不是“齐步走”,而是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相衔接。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政策有所不同。实施延迟退休改革将区分不同群体,采取适当的节奏,稳步推进,逐步到位。对于现有不同职业、岗位存在的一些政策差异,改革后也会保持政策延续性,确保政策调整前后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第四个原则是统筹兼顾。即改革不是“单兵突进”。退休年龄问题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延迟退休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与之相关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非常多,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一方面,过去的一些与退休相关的政策要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延迟退休改革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及时跟进。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