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权,即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与子女见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法律分析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拓展延伸
探望权和探视权的法律保障及争议解析
探望权和探视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士享有的与被关押、被拘留、被监管或被收养的个人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中得到了保障,旨在维护人权和促进家庭联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变,探望权和探视权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解析问题。其中包括如何平衡被关押人的权益与公共安全的考量、探望权的限制条件、监管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探望权和探视权的法律保障及争议问题,以确保公正和平衡的实现。
结语
探望权和探视权是保障家庭联系和人权的重要权利。然而,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争议和解析问题。为了平衡被关押人的权益与公共安全的考量,我们需要在限制条件和监管机构的职责上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争议,以确保探望权和探视权的公正和平衡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