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立案侦查和调查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时间上就不同,立案调查发生在还未立案之前,而立案侦查是发生在立案之后的,所以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很容易混淆,所以要注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