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就公司股东因公司出资不实对公司债务承担何责任的问题,如果公司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股东不承担责任,则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2、出资人出资加速到期。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出资人的出资期限马上届至,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出资人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亦有权敦促管理人及时行使上述权利。
3、如果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债权人将无权请求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的全部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应向全体债权人概括清偿。因此,出资人未缴足的出资应交至公司,归入公司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概括清偿,而不能直接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4、如果公司债权人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后公司才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则债权人请求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如果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将追收的财产归入公司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则应予支持。如果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能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有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公司不应被宣告破产,应当回复到正常营业状态,则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应当恢复审理。
5、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而非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