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拘留时,拘留时间从实施措施之时开始计算。对于流窜作案的嫌疑人,最长可拘留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如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拘留的,拘留的时间从拘留措施实施之时开始计算,对流窜作案的嫌疑人最长可拘留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异地羁押逃犯的拘留时间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异地羁押逃犯的拘留时间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异地羁押逃犯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其拘留时间,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异地羁押逃犯的拘留时间应从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包括羁押期间以及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具体计算方法是将羁押期间的每一天都计入拘留时间,包括起诉前羁押和起诉后羁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必须及时解除拘留并采取其他措施。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异地羁押的特殊情况,如跨地区协作、移交等,以确保拘留时间的准确计算和合法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异地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从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开始计算。对于流窜作案的嫌疑人,最长可拘留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异地羁押逃犯的拘留时间计算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准确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