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恶劣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通常情况下,寻衅滋事伴有以下情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拦截追逐或辱骂他人,严重影响到对方日常工作与生活的;3、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或多次实施强拿硬要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该场所公共秩序混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