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与事实有出入很正常,被告肯定要抗辩,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告所说的事实去陈述和答辩。所以不用担心,原告人该举证说明的,就举证说明,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捏造的东西成不了“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必须有充分证据的,而捏造的东西应该子虚乌有的,不可能有充分的证据。如果他凭空捏造,法院不会采信;如果是有证据,那你就得想办法证明其证据是假的吧。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相信法律一定会公正处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