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即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议来达成一致,最高法院也支持并主张采用和解方式处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赔偿损失;(二)承担因违约所收受的定金、保证金或者违约金;(三)支付因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和解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违反公序良俗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