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二、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土地使用证改名字
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